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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(修订)

2013年03月21日 17:26  点击:[]

 
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,增强办学能力,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特修订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评选原则与条件
    1.重点学科的评选,遵循“整合资源、优化结构、体现特色、择优建设”的原则,重点建设若干个代表我校办学水平与特色的学科,使之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。
    2.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:
    (1)依据国家最新颁布的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》,一般按二级学科申请,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申请,且与学校现有的省级重点学科不重复。
    (2)学科基础较好,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,并已培养两届硕士毕业生。
    (3)有3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,其中至少有2个方向在省内有较明显优势或特色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。
    (4)有治学严谨、学风正派、勇于创新、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,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。学科梯队结构合理,有较强的学术骨干队伍,整体学术水平高,潜力大、后劲足。学科成员中,硕士学位人员比例达到80%。
    (5)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。科研成果突出,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较多,出版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论著;目前正承担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,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资助;学术气氛浓厚,定期开展本学科专业领域内高水平的学术讲座(报告),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。
    (6)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,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,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。
    (7)有良好的教学、科研条件。教学设备齐全,并有一定的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,能为本学科持续、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、科研工作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。
    (8)学科管理制度健全,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可行,本科生、研究生培养计划满足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。
    二、评选程序
    1.重点学科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学科点申报、所在学院(部)学术委员会审核、专家评审和学校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。
    2.各学科点根据重点学科的评选原则与条件,在自评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后填写《安徽理工大学重点学科申请简况表》,经所在学院(部)审核同意后提交发展规划处。
    3.申报材料经发展规划处初审后,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,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、学校下文确定。
    三、建设管理
    1.重点学科实行学院(部)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。学科带头人职责: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具体的建设规划、建设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,做到年初有计划、年终有总结,中长期规划与具体措施相配套;负责本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动和人才培养;负责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奖、教学成果奖;负责组织开展学术交流、成果推广等。
    2.重点学科应在现有基础上,组建学术队伍,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,形成符合学校发展目标、特色鲜明、相对稳定、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方向,并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对研究方向进行及时调整,保持在全国或全省同类学科中的领先水平。
    3.利用现有条件,在校内外建立与本学科相配套的科研平台,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,提高科研水平,力争取得一批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成果。
    4.深化教学改革,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主要任务,支撑、引领相应学科专业的发展,并在教学改革、教学研究中起带头作用。
    5.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、学术讲座,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气氛,提高和扩大学科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。
    6.学校根据财力状况,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。同时,鼓励学院(部)在自身财力允许的情况下,加大投入,并注意吸收企业集团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,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。
    7.发展规划处负责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管理制度,组织实施对重点学科的评审、管理及评估验收等工作。
    8.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四年。
    四、建设期任务
    1.本学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50篇学术论文,其中被SCI、EI收录15篇;出版学术著作或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6部。
    2.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(其中至少有2项国家级项目)。
    3.作为主持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、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4项,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。
    4.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1次。本学科教师(或研究生)在国际学术会议(或分会场)上作特邀报告5人次。
    5.获省部级教学(材)成果奖2项,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。
    6.本学科在读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0篇学术论文;研究生招生年均达到10人以上。
    五、考核与验收
   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。中期考核在建设期的第二年年底进行,中期考核的合格指标应达到建设期任务的50%。对中期考核达到要求的学科,学校继续投入进行建设;对未达到要求的,将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。建设期满,完成建设期任务的学科视为考核合格,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。
    六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校级重点学科遴选和考核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。
    七、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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